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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5-02-03
2014年12月23日,重慶市環境監察總隊會同永川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到重慶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精細化工分公司(以下簡稱重慶紫光化工)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廢水處理設施停運,且未向環保部門報告。
重慶市環保局認定,重慶紫光化工的行為違反了《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43條的規定,構成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2014年12月25日,重慶市環保局相關部門向重慶紫光化工送達環境違法行為改正通知書,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
今年1月5日,重慶市環境監察總隊執法人員再次檢查發現,重慶紫光化工廢水處理設施仍未正常運行,外排雨水排口及廠區圍墻外多處滲漏,滲漏的水中總氰化合物嚴重超標,已構成了違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月7日,重慶市環境監察總隊向重慶紫光化工直接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對于重慶紫光化工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間拒不改正違法排污行為,重慶市環保局決定每日處10萬元罰款,共計罰款110萬元。這也是新環保法實施后,重慶市執行的首例按日計罰行政處罰。